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3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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