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13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