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上訴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另請求被上訴人交付悔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而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合計共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肆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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