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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