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5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
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沒入保證金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