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甫因妨害公務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羅文甫因妨害公務、竊盜等2罪(包括本院105年度簡字第624號、第1045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判決確定日期為「105年4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4月8日,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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