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 黃莊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證券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育玄附表:
┌──────────────────────────────────────────────────┐│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0000000~││7│7000│││01││九四─ND─0000000│││││├─┼───────────────┼──────────────┼────┼───┼────┼───┤│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0000000││1│241│││02│││││││├─┼───────────────┼──────────────┼────┼───┼────┼───┤│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0000000~││8│8000│││03││九四─ND─0000000│││││├─┼───────────────┼──────────────┼────┼───┼────┼───┤│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0000000││1│6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