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