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9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張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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