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億柒仟捌佰玖拾玖萬伍仟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壹
萬玖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