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億柒仟捌佰玖拾玖萬伍仟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壹
  萬玖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