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乙0000000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經本院九十六年度票字第七四四七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三紙(下稱系
爭本票),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744,000元為由,前經
被告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即鈞院96年度票字第
7447號本票裁定)。惟原告與被告素不相識,系爭本票並非
原告簽發及交付,即其上發票人之簽名非原告所簽,指印及
其他字跡均非原告所有,甚至其上之住址亦與原告者不同,
顯為他人偽造,此稽之原告簽名式及筆跡及身分證影本所載
即可明瞭。按發票人主張本票系偽造、變造者,於裁定送達
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本票非原告所簽發及
交付予被告,自不負給付該票款責任。乃被告竟以不實之本
票行追索權,而聲請本票裁定,已足以使原告之權益受侵害
之危險,原告自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之聲明及抗辯:
緣訴外人 林武忠 持 陳寶鳳 所簽發面額300萬元之支票乙紙,
向其借款300萬元,後來該支票退票後,有一名自稱是「黃
郁惠」之女子,拿了十張本票(含系爭本票三張)共200萬
元,稱要清償陳寶鳳的票款,當時被告有要求該自稱「黃郁
惠」之女子,當場蓋指印及簽上身分證字號。後來因林武忠
始終未清償欠款,被告遂以林武忠、陳寶鳳及 黃郁惠 為被告
提起刑事詐欺之告訴。在刑事偵查庭中,才發覺當日拿系爭
本票來的「黃郁惠」,並非原告黃郁惠本人,而是原告黃郁
惠的姊姊 黃郁雅 。被告拿到系爭支票時,除了指印及身分證
字號外,其餘均已填載完成,被告也不知是不是偽造等語,
資為抗辯。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執有
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三紙,經聲請本院以96
年度票字第7447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情,業經調取上開卷
宗核閱無訛,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利,原告否
認該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則被告就系爭本票之債權是否存
在,即足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
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說明。
四、次按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
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
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
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上以其名義所
為之簽名及印文之真正,依前揭判例要旨,自應由被告對此
項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查,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
爭本票係原告所簽發,且被告亦不諱言,交付系爭本票、當
場在其面前蓋指印、簽寫身分證字號、自稱「黃郁惠」者,
並非到庭之原告黃郁惠本人,而原告當庭簽寫之「96年8月
15日」、「貳拾伍萬肆仟元正」、「黃郁惠」等字跡,與
系爭本票,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因缺乏原告平日所
書文字而無法鑑定,有該局97年3月10日鑑定書足按(見本
院卷第22頁)。故並無證據足認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及
交付被告,應可認定。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簽發系爭本
票,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
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裁
判費8,15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
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楊宗倫
┌─────────────────────────────────┐
│附表│
├─────┬───────┬───────┬─────┬─────┤
│發票人│發 票 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 ││(新臺幣)││
├─────┼───────┼───────┼─────┼─────┤
│黃郁惠│96年7月15日│96年8月15日│254,000元│CH260561│
├─────┼───────┼───────┼─────┼─────┤
│黃郁惠│96年7月15日│96年9月15日│248,000元│CH260562│
├─────┼───────┼───────┼─────┼─────┤
│黃郁惠│96年7月15日│96年10月15日│242,000元│CH260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