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壬○○
相 對 人 丙○○
乙○○
弄12
甲○○
丁○○
庚○○
戊○○
3號
己○○
辛○○
子○○
癸○○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經本院89年度簡上字
第2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如附表相對人應負擔訴訟
費用之比例欄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33,842元。因相對人各
人占有部分係專為自己利益而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3項之規定,依相對人各人占有部分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孫玉文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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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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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五千八百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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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測量費│ 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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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測量費│ 七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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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測量費│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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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界費│ 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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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出差費│ 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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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出差費│四百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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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三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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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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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姓名│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該相對人應負擔之訴│
││額之比例│訟費用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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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一百六十分之二十二│四千六百五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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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一百六十分之二十二│四千六百五十三元│
├──────┼──────────┼─────────┤
│甲○○│一百六十分之二十二│四千六百五十三元│
├──────┼──────────┼─────────┤
│丁○○│一百六十分之二十二│四千六百五十三元│
├──────┼──────────┼─────────┤
│庚○○│一百六十分之十│二千一百一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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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百六十分之十│二千一百一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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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百六十分之十│二千一百一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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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百六十分之八│一千六百九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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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百六十分之八│一千六百九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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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百六十分之十六│三千三百八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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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一百六十分之一百│三萬一千七百二十│
││五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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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