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坪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坪菀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上附表編號4 杜家蕙 遭詐騙匯款時間「99年5月28日14時17分許」,應更正為「99年5月28日14時54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林坪菀將自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欺成員使用,雖使該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內,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惟如前述,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其以1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被害人 柯嵐馨陳建中黃宗顯 、杜家蕙、 簡廷如楊雅婷潘惠君劉世瑜 之財物,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帳戶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235號被告林坪菀女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鄰○○路○○
○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坪菀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以逃避追查,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4、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與大豐一路附近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義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義民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以供不詳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嗣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刊登販售紙尿褲、衛星導航系統、玩具模型、 樂高 機器人教育套裝、襪子、吸塵器及樂高積木等不實訊息詐騙柯嵐馨、黃宗顯、陳建中、杜家蕙、簡廷如、楊雅婷、潘惠君及劉世瑜等人, 致渠 等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被害人、遭騙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嗣經柯嵐馨等人遲未收到商品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簡廷如、楊雅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林坪菀於本署偵查中│坦承其將上開義民郵局帳│││之自白│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之事實。│├──┼───────────┼───────────┤│二│1.被害人柯嵐馨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新臺幣(下同)│││2.被害人柯嵐馨提出之郵│3,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之事實。│││表、存摺明細各1紙。││││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1份││├──┼───────────┼───────────┤│三│1.被害人陳建中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5,200元至被告│││2.被害人陳建中提出之郵│上開帳戶之事實。│││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四│1.被害人黃宗顯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2,280元至被告│││2.被害人黃宗顯提出之郵│上開帳戶之事實。│││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1份││├──┼───────────┼───────────┤│五│1.被害人杜家蕙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1萬4,500元至被│││2.被害人杜家蕙提出之台│告上開帳戶之事實。│││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六│1.告訴人簡廷如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1,800元至被告│││2.告訴人簡廷如提出之郵│上開帳戶之事實。│││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1份││├──┼───────────┼───────────┤│七│1.告訴人楊雅婷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5,000元至被告│││2.告訴人楊雅婷提出之台│上開帳戶之事實。│││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1份││├──┼───────────┼───────────┤│八│1.被害人潘惠君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5,200元至被告│││2.被害人潘惠君提出之臺│上開帳戶之事實。│││灣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紙。││├──┼───────────┼───────────┤│九│1.被害人劉世瑜於警詢時│證明其遭詐欺集團成員詐│││之指述│騙並匯款2,000元至被告│││2.被害人劉世瑜提出之存│上開帳戶之事實。│││摺交易明細1紙。││││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1份││├──┼───────────┼───────────┤│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證明上開義民郵局帳戶為│││雄郵局99年6月15日高營│被告所有,及各被害人匯│││字第0992001403號函附被│款至上開帳戶內之事實。│││告上開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二、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供人不法使用,但未參與詐欺犯行構成要件之實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犯罪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係幫助犯,請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1幫助行為,同時提供上開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侵害被害人柯嵐馨等8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檢察官黃俊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邱惠美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方法│遭詐騙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新臺幣)│├──┼───┼───────────┼───────┼──────┤│1│柯嵐馨│於99年5月28日10時53分│99年5月28日12│3,000元││││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時21分許,以│││││下標購買滿意寶寶紙尿褲│ATM轉帳方式│││││。│││├──┼───┼───────────┼───────┼──────┤│2│陳建中│於99年5月28日11時許,│99年5月28日12│5,2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時27分許,以│││││購買玩具模型。│ATM轉帳方式││││││││├──┼───┼───────────┼───────┼──────┤│3│黃宗顯│於99年5月28日,在雅虎│99年5月28日14│2,280元││││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衛│時38分許,以│││││星導航系統。│ATM轉帳方式││├──┼───┼───────────┼───────┼──────┤│4│杜家蕙│於99年5月28日10時51分│99年5月28日14│1萬4,500元││││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時17分許,以│││││下標購買樂高NXT機器人│ATM轉帳方式│││││教育套裝。│││├──┼───┼───────────┼───────┼──────┤│5│簡廷如│於99年5月26日8時許,在│99年5月28日15│1,800元││││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購│時42分許,以│││││買襪子3雙。│ATM轉帳方式││├──┼───┼───────────┼───────┼──────┤│6│楊雅婷│於99年5月27日,在雅虎│99年5月28日18│5,000元││││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吸│時5分許,以│││││塵器1臺。│ATM轉帳方式││├──┼───┼───────────┼───────┼──────┤│7│潘惠君│於99年5月28日,在雅虎│99年5月28日18│5,200元││││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商│時20分許,以│││││品。│ATM轉帳方式││├──┼───┼───────────┼───────┼──────┤│8│劉世瑜│於99年5月29日0時30分許│99年5月30日11│2,0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時35分許,以│││││標購買樂高積木人偶包套│網路銀行轉帳方│││││組2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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