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9年4月1日前二年內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已提出之部分者免再重複提出)。又
99年4月1日以後倘如無收入所得,經濟來源為何?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及一般債權人之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及一般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8.列舉提出債務人所有全部之動產,並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
9.債務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又請陳報現每月支出保險費之證明文件。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
10.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子女及配偶母親全戶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之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11.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
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3.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4.就「債務人清冊」之第三人對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是否取
得執行名義?及是否曾向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倘是,則強制執行之結果如何?
15.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未列於清算聲請書內之財產及動產之現況及所在。
16.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7.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18.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2,000元,惟所
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及各項繳納稅捐資料影本。
19.曾參與互助會之相關證明文件(含會員名冊、會單、繳款紀錄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何以負擔扶養配偶母親之義務?
2.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台南市之送達代收人「甲○○」,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請勿任意變更為非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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