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555號原告大眾電信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訴訟代理人 鍾進隆 被告 毛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