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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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介良 訴訟代理人 王彥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