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孟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祥晉鋁業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送達予相對人「 廖坤賢 」戶籍址「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金門城28之16號」之存證信函內容(台端聲請狀所檢附之存證信函,關於收件人廖坤賢之地址非戶籍址,係「台中市○○區○○路○○○○○號」)。
二、提出送達予相對人廖坤賢「台中市○○區○○路○○○○○號」之信封函或掛號回執。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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