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國銘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部分應補充「本院10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18號調解筆錄(本院審交易卷第22頁)」。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本件曾經調解成立,約定被告李國銘應於民國105年8月6日前給付告訴人 劉國豐 新臺幣1萬元,告訴人願撤回告訴,惟被告迄今未遵期履行,失信於前,顯無珍惜告訴人給予之機會,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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