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莫海元 被告 韓信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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