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宏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秉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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