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74號原告 李進財 原告 李進發 原告 李春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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