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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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文宏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0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16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