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聲請人 黃秀月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本院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其名下僅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一筆財產,財產總額新台幣(下同)530元,此有本院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清單在卷可明,另保險部份,經債務人提出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復經本院函查新光人壽、遠雄人壽、中國人壽、全球人壽等保險公司,然僅新光人壽部分有保單預估解約金約959,676元,有該4家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而本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達1,398,840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再觀諸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陳開始更生前兩年內入不敷出等情形,是以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亦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二)經查,債務人於真味肉圓小吃店任職,每月薪資為20,000元,有在職證明書在本院民事庭105年消債更字362號卷內可明,並經本院開始更生裁定認定,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另債務人現所受領之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經債務人陳明其個人部分為2,267元,而經本院函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該局復以債務人領取2,267元,另債務人之女兒簡○○領取2,268元,有該局107年3月27日函文在卷可明。故債務人個人收入共計22,267元,是債務人確有一定收入足資履行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之每月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係以每月19,000元而列計(伙食費6,000元、租金5,410元、水電瓦斯費1,650元、醫療費保健品500元、交通費940元、電話網路雜項支出1,500元、扶養費3,000元)衡諸現今社會經濟及消費常情,應為合理且頗為節省之支出金額;再查,債務人以前開收支之餘額3,267元為基礎(計算式:22,267-19,000=3,267),再將保單價值攤提每期13,328元(計算式:959,676÷72=13,328),提出分階段清償之方案,第一階段,第1至第4期,每期清償16,595元(計算式:收支餘額3,267+保單價值攤提13,328=16,595);第二階段,第5至第72期,以屆時債務人之女簡○○應已大學畢業而可自行謀生,故剔除扶養費,每期清償19,595元。而就保單攤提部分如何有能力支付一事,債務人則陳明可以保單借款,亦可向其長子長女借貸金額。綜上,參前揭注意要點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其收支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宜認已盡力清償,遑論本件債務人係將上開收支餘額及保單價值全數列入更生方案清償,故本院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共6年。第一階段,第1至第4期,每期清償16,595元,第二階段,第5至第72期,每期清償19,595元。總清償金額為新台幣1,398,840元。由聲請人自收到本院核發之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按期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2月10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87%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144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170元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39%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1890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32元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04%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1666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1967元
(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7.63%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6245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7374元
(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05%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8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元
(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46%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408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482元
(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81%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1794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2118元
(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8%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797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941元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1%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1842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2175元
(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34%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56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67元
(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52%第1-4期每期清償金額:1746元第5-72期每期清償金額:2061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