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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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11月28日確定,在監執行中,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20日。茲受刑人業於95年11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85年2月7日假釋,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8年5月28日,於86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年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應於103年8月25日期滿,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20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法矯司字第0950908017號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何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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