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帶被告丁○○設籍台中市○區○○路○○號之戶籍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