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訟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二十三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原住民」KTV,因細故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甲○○○,造成告訴人甲○○○之右手、上唇、左膝等處成傷,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犯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新竹縣竹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一紙附卷可參,並經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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