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乙○○
甲○○庚○○丙○○己○○戊○○丁○○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辛○○
得全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蔡楊真珠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五樓三室右二人共同
楊漢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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