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上訴人九隆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袋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工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