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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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3號上訴人 楊小慧
楊夏蘋 洪于婷 吳昭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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