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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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令限制出境,茲為經商方便,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命令云云。
二、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聲請人有逃亡之虞,命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具保,又為防免被告貿然出境,致影響偵查之進行,併為限制出境之諭知,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89)甲○清正境管字第10486號函在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四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惟查,聲請人所犯上開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且其亦自陳欲前往大陸地區經商,茲審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並無簽署任何司法互助協定,聲請人若前往大陸地區後棄保逃亡,並無法將其引渡返臺,為防免聲請人出境後,滯留未歸,致影響本案將來之進行,檢察官所為聲請人限制出境之命令,仍有維持必要,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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