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