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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