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惟該說明書第1項(財產目錄)內僅記載其擁有高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存款,但未具體記載其所有股票之數量及存款之金額,應認聲請人仍未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業於97年5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
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9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迄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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