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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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48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