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原告 呂俞嫺

被告 李少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

法官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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