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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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6號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告 劉文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文海被訴竊盜及毀損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該部分無罪在案,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