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胡芷瑜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