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