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管委會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縣府市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甲○○乙○○丁○○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管理委員會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原因係以被告5人不具當選原告委員之身分,卻逕自宣布當選,係因身分關係而涉訟,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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