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吳燕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300

002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575

003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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