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告 童奕誠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孟汝 間給付利息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3,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