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劉坤侑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