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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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業 修
樓之1
被上訴人 賜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賜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壹萬柒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