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業
            樓之1
被上訴人  賜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賜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壹萬柒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祉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