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