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告 王瑞宏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追加被告 范妤婕 (即 柯期詠 之繼承人)
柯婉蓁 (即柯期詠之繼承人) 柯冠良 (即柯期詠之繼承人) 柯品諭 (即柯期詠之繼承人) 柯恩螢 (即柯期詠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利媚 追加被告 徐惠珍 (即 徐柯綉 足之繼承人)
徐子涵 (即徐柯綉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柯期詠之全體繼承人即追加被告范妤婕、柯婉蓁、柯冠良、柯品諭、柯恩螢,暨徐柯綉足之全體繼承人即追加被告徐惠珍、徐子涵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唐振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