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執行完畢釋放」之記載後,應補充「,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6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上開規定,應予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竟仍不知禁絕遠離毒品,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意志不堅,無視政府協助勒戒之費心,而對於施用毒品者科以刑罰,雖具有社會預防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於禁絕施用毒品者的僥倖心理,助其徹底遠離毒品危害,自亦應衡酌被告有無徹底戒絕毒癮之心而為考量,又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本質係戕害自我身心,非直接危害他人,暨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第25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令股
111年度毒偵字第3607號被告乙○○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未能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後3年內之111年9月1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內,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粉末沖泡開水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乙○○因毒品案件為員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經徵得其同意,於111年9月2日14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經本署傳喚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其尿液經採集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參,復有勘查採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已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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