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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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王梅於民國100年7月11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巷由忠明南路往文心南路方向行駛,行經東興路25巷與東興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未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適告訴人 曾明來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德祥街往文心南十路方向行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減速慢行,被告王梅所駕前揭車輛之右前側不慎與告訴人曾明來騎乘之前揭機車之前側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曾明來受有腰部挫傷併第二、三、四橫突骨折、身體多處挫傷等傷害,被告王梅於肇事後留待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自首而願受法院之裁判;案經告訴人曾明來告訴偵辦,因認被告王梅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王梅業 於民國101年4月3日死亡,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