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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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發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建發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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