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紫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紫瑄│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7.03%│││212988││2月10日起│月9日止││││元│├──────┼──────┼───────┤││││自民國106年1│至自民國106│年息8.436%│││││月10日起│年10月9日止│││││├──────┼──────┼───────┤││││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7.03%│││││0月10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紫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2,988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高紫瑄於104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25萬元整,借期至109年7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利率2.03%,第四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5.9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
國115年7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12月10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