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順益 債務人 陳俋丞
陳仁水
一、債務人陳俋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俋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仁水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